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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狮民保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申请人蔡明嫌与被申请人林丽芬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狮民保字第60号申请人蔡明嫌,女,1971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委托代理人许梅伟,福建中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林丽芬,女,1969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申请人蔡明嫌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主张:被申请人因生意之需,分别于2014年10月2日、2015年1月12日二次向申请人借款25万元,于2015年8月12日出具《借条》二份交由申请人收执。尔后,经申请人多次催讨,被申请人一直拒不还款。为避免被申请人转移财产,致使将来的生效判决难以执行,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林丽芬开设在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营业部账号为6222980360061297、石狮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光分理处账号为9070611160100100102868、石狮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盖支行账号为9070611060100100556228采取诉前保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江支公司为申请人的上述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可能因被申请人的原因,使将来的生效判决难以执行,情况紧急,其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和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四条第(二)项、第三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林丽芬开设在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营业部账号为6222XXXXXXX1297、石狮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光分理处账号为9070XXXXXXXX2868、石狮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盖支行账号为9070XXXXXXXX6228的存款。以上保全财产的价值以25万元为限。二、本案申请费人民币1770元,由申请人蔡明嫌负担。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如提起诉讼,可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谢清限审判员蔡祖灿审判员康志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张淑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