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寿商初字第5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光市支行与耿永顺、魏海滨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寿商初字第53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光市支行。住所地:寿光市城区广场街****号。负责人:江文胜,行长。委托代理人:孟显跃。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光市支行职工。被告:耿永顺。委托代理人:范光利,山东联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海滨。被告:耿永乐。委托代理人:耿树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光市支行诉被告耿永顺、魏海滨、耿永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缪凌志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孟显跃,被告耿永顺的委托代理人范光利,被告魏海滨,被告耿永乐的委托代理人耿树德到庭参加诉讼。2015年3月25日,被告耿永顺申请对签名进行笔迹鉴定。2015年8月6日,鉴定结束。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光市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缪凌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晓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