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泗执字第004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化宇与刘天星、陈美兰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化宇,刘天星,陈美兰,刘群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泗执字第00442号申请执行人,化宇,男,1981年9月27日出生,汉族,现役军人,现住辽宁省大连市中市区。委托代理人:曹美丽,居民。被执行人,刘天星,男,1958年8月25日出生,汉族,教师,住安徽省泗县。被执行人,陈美兰,女,1963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刘群英,女,1987年11月1日出生,汉族,教师,住安徽省泗县。上列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不履行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已生效的(2014)泗民一初字第0109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50000元并就余款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分期付款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泗县人民法院(2014)泗民一初字第01092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如被执行人逾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丁克武审判员 李 军审判员 李 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维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