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商初字第27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嘉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贾良合、李凤英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商初字第273号原告:嘉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告:贾良合。被告:李凤英。被告:马义杰。被告:张艳红。被告:庞根成。被告:贾凤云。被告:马庆利。被告:杨美荣。本院在审理原告嘉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贾良合、李凤英、马义杰、张艳红、庞根成、贾凤云、马庆利、杨美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如下:准许原告嘉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88元,由原告嘉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王广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苓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