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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874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晏勇与重庆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晏勇,重庆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8743号原告晏勇,男,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重庆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民族路2号,组织机构代码62191646-8。法定代表人冉安东,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晏勇与被告重庆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晏勇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晏勇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晏勇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诉讼费25元,由原告晏勇负担。代理审判员  谭宁模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蒋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