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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民一初字第140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罗某某与赵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民一初字第1400号原告罗某某。被告赵某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某与被告赵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原告在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罗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水妮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韦莹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