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终字第60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陈某与符某甲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南民终字第60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符某甲,男,1967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工人。委托代理人任建民,福建胜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女,1970年5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陈世荣,系陈某胞兄,男,干部。委托代理人郭德辉,福建闽越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符某甲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2014)延民初字第5074号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查明,陈某与符某甲于1998年3月经人介绍认识,同年9月23日办理结婚登记。婚后感情尚好,1999年8月17日生育女孩符某乙。2014年3月4日,陈某以夫妻性格不和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离婚,4月28日延平区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之后陈某离家在外租房居住,同年11月25日陈某再次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夫妻共同财产有坐落于南平市延平区水东工业路65号南铝职工经济适用房3幢1211室房屋一套(经评估,市场价值为472800元)及屋内的家具、家电(长虹29寸电视、新飞冰箱、金铃洗衣机、美的壁挂空调各一台)。夫妻共同债务为欠陈世荣6000元、欠符金女15000元、欠刘文源6000元、欠符大卫10000元、欠符大荣5000元,共计欠款42000元未还清。陈某在南平铝厂超市工作,月收入2000元,符某甲表示在铝厂电解氧化铝仓库当搬运工,月收入2300元。双方对对方的收入均无异议。符某甲提出陈某起诉离婚系第三者插足引起,但当庭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原审法院认为,陈某与符某甲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关系没有改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陈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婚生女孩符某乙愿意随父亲(即符某甲)生活,应尊重其本人意愿,由陈某承担部分抚养费。抚养费的具体数额应考虑双方的负担能力、子女的实际需要及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等因素。夫妻共同财产即坐落于南平市延平区水东工业路65号南铝职工经济适用房3幢1211室房屋及家具、家电目前由符某甲和符某乙居住使用,应归符某甲所有,符某甲按评估价格给予陈某相应补偿。夫妻共同债务共同承担。此外,陈某愿意承担案件的受理费系其对自己民事权益的自由处分,原审法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一、陈某与符某甲离婚;二、婚生女孩符某乙由符某甲抚养,自2014年11月起陈某每月承担小孩的抚养费600元,该款应于每月10日前一次性支付,直至小孩18周岁止;三、财产和债务分割:坐落于南平市延平区水东工业路65号南铝职工经济适用房3幢1211室一套及屋内的家具和家电(长虹29寸电视、新飞冰箱、金铃洗衣机、美的壁挂空调各一台)均归符某甲所有,符某甲一次性补偿给陈某22万元,该款应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付清;欠陈世荣6000元由陈某负责偿还;欠符金女15000元、欠刘文源6000元、欠符大卫10000元、欠符大荣5000元由符某甲负责偿还;四、双方的个人衣物等生活日用品归各自所有。受理费725元,由陈某承担。房屋评估费2000元,由陈某和符某甲各承担1000元。宣判后,符某甲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符某甲上诉称,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陈某已经离家外出,原审未查清陈某在外租房的具体时间和地址。原审法院仅凭陈某是第二次起诉离婚,就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属于认定事实不清。符某甲已经提供证据证明符某乙高中三年存在必要的教育费用14520元,但原审法院对该笔费用既没有查清也没有判决陈某承担,侵害了符某甲和符某乙的合法权益。原审法院没有查明家中的家具、家电的价值就认定家具、家电价值9200元,并据此判决符某甲应支付陈某家具、家电的价款4600元,没有依据。家中的现存家具及家电为结婚时购置,已使用十几年,均可淘汰,没有剩余价值。二、原审判决严重侵害符某甲的合法权益。符某甲认为夫妻双方感情并未破裂,若确已破裂则过错完全在于陈某。陈某为追求个人生活,把家当旅馆,还与其男同学有不正当交往,经常夜不归宿。从2014年8月起,陈某就抛弃家庭,独自离家外住,对符某甲及孩子符某乙漠不关心。陈某的以上行为,应承担造成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完全过错责任。原审判决陈某自2014年11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600元至小孩满18周岁为止,该费用远远不够支付孩子的抚养费,因为抚养费包括子女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另外,陈某自2014年8月离家,没有承担任何费用,其应从2014年8月起支付抚养费。三、原审判决符某甲一次性补偿陈某220000元不合法。双方共有财产为房屋一套,陈某应承担离婚的全部过错责任,在分割财产上应按符某甲90%,陈某10%的比例分割共有房产。为了保障符某乙的利益,该补偿必须先行抵扣符某乙的抚养费。四、原审判决符某甲承担36000元的债务不合法。原审已经查明,双方共有债务为42000元,应由符某甲和陈某各承担21000元。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或改判符某甲与陈某不准离婚。被上诉人陈某答辩称,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恰当,适用法律正确。一、符某甲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与事实不符,陈某有权对自己的临时居住的房屋保密,因涉及个人隐私,有权不对外予以披露,且这不属于法院必须查明的事实。二、陈某已经是第二次起诉离婚,显示出其坚决要求离婚的决心,应当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三、关于抚养费用。陈某没有固定职业、固定住所和固定收入,根据相关规定,有固定收入的,按20%-30%的比例给付,无固定收入的,按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如果陈某每月收入2000元,支付600元的抚养费,也已经是极限了。而抚养费的支付时间,通常情况是从判决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开始支付的。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无论由谁支付都是视同双方共同支付的。四、关于补偿款项的问题,原审法院因考虑符某乙跟随符某甲共同生活,房内家具、家电也判归符某甲使用;同时也考虑符某甲承担债务36000元,以及现有房产价值受市场波动的影响,对房产价值予以综合评价,才作出由符某甲补偿陈某220000元的分割。符某甲主张房产价值按9:1的比例进行分割没有法律依据,抚养费600元从补偿款中一次性扣除更是没有道理。综上,原审判决没有侵害符某甲的合法利益,陈某与符某甲性格不合,存在婚内别居,二次起诉离婚的情形,足可以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符某甲主张陈某存在过错,应负有举证责任,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经审理查明,当事人对原审查明的事实除符某甲对陈某离家时间和家电、家具的价值有异议外,对其余事实均无异议,本院对无异议之事实予以确认。在二审审理过程中,符某甲提交证据一、家长信一份,以证明女儿在八中学习的相关费用;证据二、收款收据两份,以证明高中一年级下学期的书本费。陈某质证认为,对于两份证据的真实性有异议,同时认为收款收据不是国家正规发票,形式亦不合法,不予认可。符某甲申请证人符某乙出庭作证,符某乙陈述,其母亲陈某经常半夜才回家,深夜不顾女儿的感受接电话,家里事情皆由父亲符某甲打理。认为其母亲有外遇,她曾经看到医疗费票据,怀疑母亲为外遇做过人流手术。南平八中的教育费用较高,其父亲提供的学费收据都是真实情况。符某甲质证认为,符某乙的陈述为其亲身感知,其证言真实可信。陈某质证认为,符某乙判断其存在外遇是符某乙对母亲与他人通话内容的断章取义,人流手术的原因系符某甲导致。陈某原来在超市上班,家里的菜都是其买回来的,并非都由符某甲打理家庭。女儿在小学、中学都是由母亲照顾,现在因为要离婚,符某乙对母亲充满了怨恨,产生矛盾。本院分析认为,符某甲提供的证据以及证人证言,对符某乙的学费具有证明力,本院予以采信。陈某未提交证据。又查,在二审审理过程中,陈某自愿放弃家电、家具的财产分割请求权,同意南平市延平区水东工业路65号南铝职工经济适用房3幢1211室房屋内的家具和家电皆归符某甲所有,不再作为共有财产进行价值分割。本院认为,首先,陈某与符某甲经法院判决不准许离婚后,陈某离家外住又起诉要求离婚,态度坚决,夫妻感情未见改善,原审法院故此认定夫妻感情破裂并判决准许离婚,并无不当。而符某甲虽不同意离婚,但却上诉认为陈某应承担夫妻感情破裂的全部过错责任,其不同意离婚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规定,抚养费是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陈某无固定职业,现阶段在超市导购,且离家外出租房,原审法院根据陈某的实际负担能力酌定其支付符某乙的抚养费用为每月600元,属合理范围。故,符某甲要求增加抚养费的上诉理由,应不予采纳;至于该笔费用先抵扣补偿款的请求,因陈某不同意抵扣,且陈某不属于有条件一次性支付的范围,该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最后,关于共同财产、共同债务的分割问题。符某甲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陈某是婚姻的过错方,且针对离婚过错方可予支持的是损害赔偿的请求,并非是少分或者不分财产的请求,故符某甲要求陈某少分财产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法院将陈某与符某甲共有的房屋及屋内的家电、家具判决归符某甲所有,双方共同承担夫妻共同债务,并由符天跃给予陈某补偿,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符某甲主张原审法院对共同债务未平均分配,是其理解错误。因二审审理过程中,陈某自愿放弃家电、家具的财产分割请求权,同意南平市延平区水东工业路65号南铝职工经济适用房3幢1211室房屋内的家具和家电皆归符某甲所有,不再作为共有财产进行价值分割,是其自愿放弃自身的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符某甲应支付陈某补偿款(472800-42000)÷2=215400元。综上,原审法院适用法律正确,因二审出现新情况,本院依法对判项予以变更。依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2014)延民初字第507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二、变更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2014)延民初字第5074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三、财产和债务分割:坐落于南平市延平区水东工业路65号南铝职工经济适用房3幢1211室房屋一套及屋内的家具和家电(长虹29寸电视、新飞冰箱、金铃洗衣机、美的壁挂空调各一台)均归符某甲所有,符某甲一次性补偿给陈某215400元,该款应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付清;欠陈世荣6000元由陈某负责偿还;欠符金女15000元、欠刘文源6000元、欠符大卫10000元、欠符大荣5000元由符某甲负责偿还。如果符某甲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50元,由上诉人符某甲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朱文如代理审判员夏雯代理审判员黄清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林卓丽附: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