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金执民字第16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金俊杰、李永明等与蒋立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金俊杰,李永明,朱卸妹,蒋立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浙金执民字第165-2号申请执行人金俊杰。申请执行人李永明。申请执行人朱卸妹。被执行人蒋立雄。现在省第三监狱服刑。申请执行人金俊杰、李永明、朱卸妹与被执行人蒋立雄故意杀人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5日作出的(2014)浙金刑一初字第4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通过法院与银行“点对点”查询系统查询,和通过向兰溪市房管处、兰溪市国土资源局查询以及委托被执行人蒋立雄服刑的浙江省第三监狱调查,已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4489.93元(该款已发放申请执行人)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金俊杰向本院申请本案程序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浙金执民字第16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立伟审 判 员 张昌贵代理审判员 裘陈权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于廖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