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滨商初字第010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李晓东与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白药大药房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晓东,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白药大药房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商初字第0106号原告李晓东,男,47岁。被告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云南白药街3686号。法定代表人王明辉,该公司董事长。被告云南白药大药房有限公司,住所在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547号。法定代表人习中达,该公司执行董事。两被告委托代理人毕春良,云南唯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晓东与被告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白药大药房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晓东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晓东自愿要求撤回对被告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白药大药房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晓东撤回对被告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白药大药房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24元,减半收取412元,由原告李晓东负担。审 判 长  陈 雷代理审判员  黄亚洲人民陪审员  于 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邵善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