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民初字第580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原告朱淑兰诉被告司文、曹友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淑兰,司文,曹友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5808号原告朱淑兰,女,1944年7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海林市海林林业局1委*组***号,身份证号码2310831944********。委托代理人邱武起、刘英海,山东畅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司文,男,1987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宁市泗水县火神庙街***号(原告诉状所列)。被告曹友桥,男,1971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黄岛区北江路**号*单元***户(原告诉状所列)。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地址青岛市香港西路47号太平洋��险大厦(原告诉状所列)。原告朱淑兰诉被告司文、曹友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请求。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淑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3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81.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东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安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