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门执字第0127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季改红与孙松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季改红,孙松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门执字第01274号申请执行人季改红,农民。被执行人孙松儿,农民。申请执行人季改红与被执行人孙松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5日立案执行。经审查,本案据以执行的依据本院(2014)门四民初字第00193号民事判决书,尚未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季改红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 平审 判 员 董景松代理审判员 潘雄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 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