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株中法执字第7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刘宪忠与涂龙、涂棋伍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株中法执字第75号申请执行人刘宪忠。被执行人涂龙。被执行人涂棋伍。因被执行人涂龙、涂棋伍未履行株洲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0)株仲裁字第185号裁决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被执行人涂龙、涂棋伍向本院提出不予执行(2010)株仲裁字第185号仲裁裁决的申请,经审查,本院作出(2012)株中法执裁字第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对株洲仲裁委员会(2010)株仲裁字第185号裁决书不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株洲仲裁委员会(2010)株仲裁字第185号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姜慧云审判员 高辉雄审判员 赵 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马 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