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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连东少民初字第0059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王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东少民初字第00597号原告王某。被告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黄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彭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