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东少民初字第0059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王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东少民初字第00597号原告王某。被告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黄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彭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