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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粤知法立民终字第352-35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8-12

案件名称

佛山市南海桂区桂城景兴商务拓展有限公司与曹汉文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曹汉文,佛山市南海桂区桂城景兴商务拓展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知法立民终字第352-35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曹汉文,男,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南省汉寿县,身份证号码5612,系个体工商户广州市白云区黄石鹤飞便利店经营者,经营地址为广州市白云区鹤边村二社农贸综合市场**号***号档。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南海桂区桂城景兴商务拓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为佛山市南海区。法定代表人:邓锦明,经理。上诉人曹汉文因与被上诉人佛山市南海桂区桂城景兴商务拓展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5)穗云法知民初字第193、194、196、1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经查,上诉人曹汉文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上诉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曹汉文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惠环审 判 员 龚麒天审 判 员 郑志柱二〇一五年××月××日法官助理 谢韬正书 记 员 杨 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