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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甬刑一初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应琛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应琛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浙甬刑一初字第80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应琛。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11月18日被奉化市公安局传唤,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被逮捕。现押浙江省奉化市看守所。辩护人单莹、邱思佳,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律师。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检察院以甬检刑诉〔2015〕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应琛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宁波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鲍华权、代理检察员蔡俊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应琛及其辩护人单莹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案发前,被告人应琛经济拮据,急需归还巨额债务。2014年11月初,应琛与上海明华铜业有限公司(下称明华公司)经理何某多次联系,以拉存款为由,以支付高息为诱饵,邀明华公司在位于浙江省奉化市锦屏街道桥东岸路的中国光大银行宁波奉化支行(下称光大奉化支行)存入巨额资金,企图在明华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存款转走,用于归还个人债务。同年11月13日,在被告人应琛的多次催促下,明华公司指派公司员工林某甲至光大银行奉化支行开立公司账户。同月18日上午,何某、林某甲依约从上海赶至奉化办理存款业务,应琛在光大银行奉化支行大厅内以明华公司的网上银行U盾需要激活为由从林某甲处骗取了该公司的U盾及密码条,之后交由胡某丁(另案处理)带走。尔后,林某甲向应琛索要明华公司的U盾,应琛便用胡某丁提供的其他公司的U盾交由林。当日中午12时许,应琛获知明华公司已将巨额资金转入光大银行账户后,即指令胡某丁将账户内的2000万元(币种为人民币,下同)转走。胡某丁利用上述骗得的明华公司的U盾及密码,通过网上银行转账的方式欲将账户内的2000万元转至其他账户,200万元因故未成,1800万元转入其控制的银行账户后,其中的1495万元又被胡分别转至应琛指定的他人银行账户,剩余305万元作为应琛偿还其的欠款。当日14时30分许,明华公司发现公司账户内的1800万元被人转走后,何某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民警赶到现场后,将应琛带到奉化市公安局岳林派出所。案发后,上述赃款中的1453.5万元已追回并发还被害单位。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应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依法判处。被告人应琛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希望法院给其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提出如下从轻处罚意见:1.应琛为了偿还债务而实施了犯罪;2.大部分赃款已追回,且家属能代为退赔赃款;3.应琛在庭审中能如实交代犯罪事实,自愿认罪且悔罪;4.被害单位对应琛予以谅解。综上,请求对应琛予以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案发前,被告人应琛经济拮据,急需归还巨额债务。2014年11月初,应琛经多次与上海明华铜业有限公司(下称明华公司)总经理何某联系,以存款一日获取25万元收益为诱饵,骗取明华公司在浙江省奉化市中国光大银行宁波奉化支行(下称光大银行奉化支行)存入巨额资金,企图在明华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存款转走,用于归还个人债务等。同年11月13日,在应琛多次催促下,明华公司指派公司员工林某甲至光大银行奉化支行开设了公司账户。同月18日上午,何某、林某甲依约从上海至奉化办理公司存款业务,在上述账户存入人民币4265万元。应琛在光大银行奉化支行大厅内以明华公司的网上银行U盾需要激活为由,从林某甲处骗取了该公司的U盾及密码条,随后交给胡某丁(另案处理)带走。当林某甲向应琛索要明华公司U盾时,应琛指使胡某丁提供其他公司U盾并将该U盾交给林某甲。当日12时许,应琛获知明华公司已将资金存入该账户后,即指令胡某丁将明华公司账户内的2000万元转走。胡某丁利用应琛交给其的明华公司的U盾及密码,通过网上银行转账的方式欲将账户内的2000万元转至其他账户,200万元因故未成,1500万元转入奉化市雷腾金属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宁波奉化支行账户内,300万元分别转入胡某丁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宁波奉化支行、宁波银行奉化支行、中国农业银行奉化市支行营业部的账户内。此后,胡某丁又根据应琛的指令,将奉化市雷腾金属有限公司账户内的1500万元转入胡某丁的个人账户,其中215万元转入竺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奉化市支行(账号62×××80)账户内,120万元转入董某甲在宁波奉化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户内(后该账户内的203万余元被转入董某乙在宁波奉化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号62×××55账户内),1160万元转入胡某丙在中国民生银行宁波奉化支行账户内。其余的305万元作为应琛偿还向胡某丁的借款。当日14时许,明华公司发现公司账户内的1800万元被转走后,何某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人员赶到现场后,将应琛带至公安机关。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赃款1453.5万元并发还明华公司。公安机关冻结上述竺某账户内的215万元、董某丁乙账户内的71.709972万元。本院审理期间,应琛的亲属代为退赔赃款10万元,现暂扣在本院。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证人何某(明华公司总经理)的证言证实,前段时间其经过高中同学唐某介绍认识了奉化农商银行畸山支行的客户经理应琛,应琛想让其公司在奉化光大银行存款,4500万元存一天公司就可以得到25万元的好处费,于是其就同意了,业务做成了给应琛5万元,公司也批准了这项存款业务。2014年11月13日,其委托公司员工林某甲在奉化光大银行开了一个上海明华铜业有限公司的对公账户。同月18日,其代表公司与林某甲从上海到奉化办理存款业务。其进入银行大厅时,林某甲说U盾有点问题,应琛把两个U盾拿去了。其打电话给应琛,应琛下来当时也没有把U盾拿下来,说U盾还没有弄好,叫其一起去见一下客户。其就和应琛一起到了东郊一家“造价工程”的地方,但老板不在,应琛去外面办点事情叫其等一会儿。其等了1、2个小时,老板还没有过来。随后应琛过来了,一起到岳林大酒店下面的咖啡厅吃饭。中午12时许,公司把4265万元钱打到光大银行的账户。过了半个小时左右,公司的财务打电话给其说账户里的钱转出去了1800万,问其怎么回事,因为其在谈存款业务的时候说好不转账的,所以其觉得情况有点不对。经过查询得知在12时43分钱通过转账的方式四次被转走,前三次转给了一个叫胡某丁的账号上,分别是100万元,一共300万元,第四次转给了奉化市雷腾金属有限公司1500万元,四次一共被转走了18OO万元,于是其立即把剩余的钱冻结了,之后报警。其在警察到来之前叫林某甲盯着应琛。后警察查询了钱款去向后将应琛带到岳林派出所。2.证人林某甲(明华公司员工)的证言证实,2014年11月12日,何某对其讲第二天去奉化见应琛,然后和应琛一起去当地的光大银行开设一个公司对公账户,之后其公司会在该账户存入4500万元,次日即可将资金转回公司在上海的主账户,然后对方客户就会给25万元的回报。其接到指令后,第二天到奉化和应琛碰了面,然后就直接到光大银行开户,银行给了其两个U盾和密码条。回上海后,其把U盾和密码条交给公司财务保管。11月18日上午10时左右,其到奉化光大银行后不久,应琛就到了,并向其要U盾,因为前几天应琛在电话里跟其说过办存款业务之前必须把U盾再激活一次,其想想账户里面没有钱,就把两个U盾还有密码条都给应琛,其看到应琛和银行的一个工作人员坐电梯上楼了,应琛让其在大厅等。没过多久,何某也到银行了。应琛下来与何某去见对方客户。其等到11时,就发微信给应琛问U盾之事,应琛回复说激活U盾需要银行的领导审批,目前领导不在,所以要其再等等。11时50分左右,那个和应琛一起上楼的银行工作人员把一个信封给其,里面是两个U盾和密码条。因为其不熟悉U盾的操作,以为办理业务前需操作U盾,其就打电话给应琛讲要操作一下U盾,应琛就说她马上会过来操作的,不久就到了银行,然后其就把U盾交给一个银行工作人员,工作人员把U盾插入电脑后就让其输密码,但是电脑提示密码错误,其马上打电话问公司财务,财务也不清楚是什么情况,其当时以为是银行的系统出问题了,担心多试几次密码会把账户冻结掉,就没有再试了,然后应琛就和其一起去华信大酒店楼下的咖啡厅等何某,在路上其通知公司的财务可以打款了。然后到了咖啡厅,应琛让其把U盾拿出来查看,其把U盾交给应琛,看着应琛把U盾的贴纸撕下来,然后看了一下背面,又贴回去,把U盾还给其。除了这次之外,其确认两个U盾一直都保管在其的公文包里。饭后,因为担心U盾的密码有问题,其和何某、应琛一起去了银行,公司的财务打电话给其,说账户里面有好几笔钱转出去了。其随后让银行把账户冻结并报警。3.证人周某(光大银行奉化支行办公室职员)的证言证实,应琛曾打电话向其询问到光大银行存款赚贴息的事情,因其不懂银行业务,其就把电话给银行副行长听,副行长说存款贴息不符合规定,后来就没有再讲起。此后其得知应琛带了她朋友来光大银行开了一个公司的一般账户。2014年11月18日上午,应琛带其到三楼的办公室,讲是来银行存款的,应琛向其要了一只信封,其给应琛一只光大银行的信封。到中午11时30分许,应琛又打电话给其,说要把东西放在其地方,客户会过来拿的,其到银行的门口,应琛坐在汽车上,把一只信封递给其后就开车走了。其把应琛给的信封交给大堂的理财经理,并对上海公司的业务员讲应琛的东西放在理财经理地方,可以去拿了。这个业务员就去理财经理地方拿了信封。因上海公司的业务员不会用U盾,其就对理财经理说教那业务员一下,这样业务员跟了光大银行理财经理去用U盾,但业务员输密码后电脑提示密码是错误的,重复输入后还是错误。后应琛打电话过来叫业务员不要弄U盾了,不久应琛就到了光大银行,其也有事离开了。4.证人钱某(光大银行奉化支行副行长)的证言证实,在明华公司出事前几天,银行员工周某曾问其可不可以办理存款贴息业务,因这是违规的,其明确表示不能做。5.证人冯某(光大银行奉化支行柜台经理)的证言证实,2014年11月13日林某甲在应琛的陪同下到其银行开立一个户名为上海明华铜业有限公司的一般户头,开通了网上银行,给了林某甲两个U盾和U盾的密码信封。11月18日12时许,明华公司转入该账户4265万元,当日14时30分左右,林某甲和何某至柜台打印账户明细,并询问账户的钱如何被转走的,之后将账户里的2464万余元冻结并报警。经查,12时43分左右,该账户先后有四笔共计1800万元转入其他账户。6.证人唐某的证言证实,其于2014年9、10月份认识应琛,听应琛说畸山信用社转贷生意很好。因其同学何某是上海一家公司的老总,何某在做银行存款赚贴息生意,其便联系何某与应琛认识。何某想通过应琛到奉化信用社做存款赚贴息的生意,应琛讲畸山信用社没有这个权力。后来其不清楚何某和应琛怎么联系,出事后才知道何某被应琛骗了。7.证人林某乙(明华公司董事长)的证言证实,何某是该公司金融部的主管,全面负责业务。该公司在奉化光大银行开户存款是经过公司武文全总经理与何某沟通商量后进行的,并按照公司流程审批过的。8.证人毛某(奉化市雷腾金属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的证言证实,胡某丁系其公司会计,已工作八年。11月18日14时左右,其接到奉化浦发银行的电话,称公司账户有一笔15OO万元资金要转出,此时胡某丁过来对其解释,该笔资金系其丈夫公司转贷使用,到其公司账户过一下要转到胡的丈夫账户上,其便对浦发银行工作人员表示同意转出。其公司与明华公司没有业务和资金上的来往,公司账户的U盾系胡某丁保管,绑定的手机号码也是胡某丁。9.证人王某的证言证实,胡某丁系其经营的浙东修理厂的兼职会计,与其没有经济纠纷。11月18日15时29分,其收到宁波银行的短信通知,内容为胡某丁汇给其宁波银行尾号3268的银行卡98万元,其不知道该笔款项来源及原因。10.证人邬某(胡某丁丈夫)的证言证实,2014年11月18日15时左右,其收到宁波银行账户短信提醒,提示其尾号7962账户相继收到胡某丁转入的6万元、1OO万元。16时许其按胡某丁要求,将其中50万元转给胡某丁姐姐胡某甲建设银行尾号5012账户,剩余56万仍在其账户。其不知道上述资金的来源。11.证人胡某甲(胡某丁姐姐)的证言证实,其陆续借给妹妹胡某丁共计50万元,前几个星期胡某丁曾提出还钱给其。11月18日中午,胡某丁打电话给其说当日把钱归还。16时许,其建设银行尾号5012账户收到妹夫邬某转入的50万元,其不清楚该50万元的来源。12.证人胡某乙(胡某丁哥哥)的证言证实,胡某丁于2012年7月向其借过20万元,每月7厘的利息。11月18日,其使用的妻子胡霞波户名的宁波银行尾号5792账户转入20万元,这款应该是胡某丁打给其的。后民警告诉其系赃款,其于11月21日将20万元转入公安机关专用账户退还。13.证人胡某丙的证言证实,其和应琛系同学关系,双方没有经济纠葛。应琛知道其平时去澳门洗码。出事前的三四天,应琛打电话给其,其告知应琛到澳门洗码,次日其与应琛在梁某企业的办公室商量去澳门洗码的事,应琛答应解决资金问题并出资2000万元,其告诉应琛钱带到澳门可以赚五六百万元,赚来的钱一起分成,洗码后钱汇回来要二三个月时间。二三天后的一天上午9时许,应琛打电话对其说钱当天打进,其于下午将民生银行的卡号用短信发给应琛。当日14时许,其接到手机短信提示,其民生银行卡里汇入了1160万元,其打电话告诉应琛其与澳门手机店讲好刷卡2000万,怎么只有1160万,应琛告诉其只借到这些钱。其到澳门后,接到公安局电话,事后将该1160万元上缴给公安局。14.证人梁某的证言证实,大约2个月前的一天,胡某丙到其公司跟其讲其同学投资2000万元到澳门去洗码,后该女同学到公司问洗码的事。此后,胡某丙打电话给其,说该女同学打进1160万元并准备去澳门,当晚胡某丙又打电话给其说刑侦大队打电话找他,钱不能动。过一天胡某丙就到奉化岳林派出所做了笔录。胡某丙的女同学大约30多岁,听胡某丙说她在信用社工作。15.证人董某丁的证言证实,3个月前,应琛向其借款100万元转贷,其把资金打入应琛指定的账户,汇款单据和借条都有的。说好借4天但到期没还,其一直催讨,过半个月左右应琛还给其5万元,余款拖着未还。11月18日14时左右,应琛打电话问其卡号,说归还欠款,其通过微信方式告诉应琛其所使用的叔叔董某甲户名的农商银行尾号3127的卡号,不久一笔120万元钱汇入其叔叔卡号中,其问应琛多出的25万元原因,应告诉其该25万元要汇给另外朋友,暂时打入其卡上。19日早上,其将董某甲卡内资金分别转入父亲董某乙、母亲董某丙卡上,后农商银行的李董事长找到其告诉其资金有问题,其便到派出所说明情况。16.证人胡某丁的证言证实,大概2012年开始,应琛陆续向其借款,合计400万元,从2014年6、7月开始,其频繁向她催讨,要求她还款。出事前的几天,应琛对其讲转贷要转出了,到时候等她通知就好。11月18日上午,应琛叫其到光大银行奉化支行拿U盾,其到银行二楼时,应琛交给其一个信封,内有2个U盾和密码条。当日中午,其按照应琛的要求将雷腾公司的U盾交给应琛。大概12时许,应琛打电话对其说钱到账了,其按照应琛的指令,使用应琛交给其的U盾及密码,通过网上银行将明华公司在光大银行奉化支行的账户内2000万元转走,其中200万元未成功,15OO万元转账到雷腾公司在浦发银行的账户,300万元分别转入其本人的三个账户内。随后,其按照应琛的指令,将215万元转入竺某账户,120万元转入董某甲账户,1160万元转入胡某丙账户,其余305万元作为应琛归还的借款而予以处置。17.奉化市公安局提取的上海明华铜业有限公司开立账户申请书、业务会签单和微信审批件复印件证实,上海明华铜业有限公司申请开立光大银行宁波奉化支行一般结算账户、在上述账户内存入4500万元,客户贴息25万元及通过微信形式审批的相关内容和流程。18.奉化市公安局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银行交易明细和对账单以及奉化市公安局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证实,2014年11月18日,上海明华铜业有限公司光大银行宁波奉化支行尾号OO92账户在12时13分左右汇入资金4265万元,12时43分汇出四笔资金共计1800万元以及该资金的流转去向,其中215万元转入竺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奉化市支行(账号62×××80)账户内,120万元转入董某甲在宁波奉化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户内,此账户内已有的110万元与转入的120万元共计230万余元,其中的203万余元转入董某乙在宁波奉化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号62×××55)账户内。奉化市公安局在案发后冻结竺某上述账户内的215万元、董某乙上述账户内的71.709972万元。19.预收(暂扣)款票据证实,奉化市公安局于案发后,从胡某丁等人处暂扣赃款共计1453.5万元,并发还给明华公司。20.本院暂扣款票据证实,被告人应琛亲属在本院审理期间代为退赔赃款10万元。21.110接警单、奉化市公安局岳林派出所出具的到案经过证实,110接到报警及处警人员接110指令赶至现场将应琛带至派出所审查。22.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应琛的身份情况。23.被告人应琛的供述,其对骗取明华公司在银行开户存入巨款,指使他人使用骗得的U盾及密码,通过网上银行将明华公司账户内的1800万元转走用于还债等事实供认不讳。本院认为,被告人应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琛犯罪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予严惩,鉴于案发后大部分赃款已追回,应琛在庭审中坦白和认罪态度较好,其家属积极退赃以及被害单位对应琛的行为予以谅解等因素,对应琛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对应琛从轻处罚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故意伤害、盗窃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能否附加剥夺政治权利问题的批复》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应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18日起至2026年11月17日止。所处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应琛的犯罪所得人民币346.5万元继续予以追缴(含已冻结竺某账户内的215万元、董某乙账户内的71.709972万元和暂扣在本院应琛家属退赔的10万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海防代理审判员  徐 超人民陪审员  陈武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金欢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