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礼民初字第0071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原告范某某与被告许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礼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礼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礼民初字第00719号原告范某某被告许某某原告范某某与被告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缺席审理,原告范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许某某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范某某诉称:她与被告1990年按照农村风俗结婚,但未领取结婚证,1991年9月22日生一男孩许某甲、1993年1月22日生一女孩许某乙,2013年7月19日依法登记结婚。婚后双方经常发生争吵、无法正常生活,自2015年春节分居至今。现请求离婚、依法分割共同财产。庭审中,原告范某某当庭无证据。被告许某某缺席未答辩,未举证、未质证。经审理,本院可以认定下列事实:原、被告于1990年10月24日未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手续即同居生活,1991年9月22日生一男孩许某甲、1993年1月22日生一女孩许某乙。2011年3月31日原告曾诉至本院请求离婚,后经本院主持调解离婚,本院依法制作并向双方送达了(2011)礼民初字第00251号民事调解书。2013年7月19日原、被告复婚并办理了婚姻登记。2015年7月8日原告诉至本院请求离婚、依法分割共同财产。本院认为:原告起诉请求离婚,但其当庭并无证据证实其所诉的事实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的事实存在,故对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范某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诉讼费300由原告范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苗远源人民陪审员 :张继锋人民陪审员 :张景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 靳 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