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四西民二初字第12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田桐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市分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桐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市分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四西民二初字第123号原告:田桐峰,男,现住吉林省梨树县。委托代理人:徐甫林,吉林辅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市分公司。负责人:廖卫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宝光,被告公司理赔中心车险部经理。原告田桐峰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财险四平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田桐峰及委托代理人徐甫林、中财险四平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宝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田桐峰诉称:2014年5月26日,田桐峰与中财险四平分公司签订保险合同,为吉C939**号华泰升达菲越野车投保机动车损失险等不计免陪率的商业险,保险期间为2014年5月29日0时起至2015年5月28日24时止,保险责任限额为112640元。2014年10月13日下午4时30分,田桐峰驾驶该车在梨树县郭家店镇五小学附近土道上行驶时,车辆机油底箱被挂破,车辆行驶出二、三百米后自动熄火,下车后发现拖出很长的油迹,马上向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勘验人员勘验后,将车辆拖到四平市一汽大众汇众四S店修理,只给车辆换了机油底箱,其他故障没有检查修理。经四平天诚信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评估,车辆损失为13417元。田桐峰因该事故支付停车费800元、拖车费200元、为中财险四平分公司垫付机油底箱修理费2000元、鉴定费1000元、代理费3000元,以上共计20097元。因与中财险四平分公司协商未果,请求法院依法判决中财险四平分公司赔付上述款项共计20097元,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中财险四平分公司辩称:机油箱底壳、胶及变速箱机油等直接损失保险公司可以承担。其他损失系人为原因导致的扩大损失,保险公司不予承担。停车费属间接损失及鉴定费、代理费保险公司不予承担。拖车费保险公司需要核定后确定金额。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26日,田桐峰与中财险四平分公司签订保险合同,为吉C939**号华泰升达菲越野车投保机动车损失险等不计免陪率的商业险,保险期间为2014年5月29日0时起至2015年5月28日24时止,保险责任限额为112640元。2014年10月13日下午4时30分,田桐峰驾驶该车在梨树县郭家店镇五小学附近土道上行驶时,车辆自动熄火,下车后发现拖出很长的油迹,车辆机油底箱被挂破,马上向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勘验人员勘验后,将车辆拖到四平汇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修理,毛成出具收到拖车费800元收条一份。修理完机油箱底壳后,车辆燃烧机油,仍需修理。中财险四平分公司认为其他损失系人为扩大的损失,不同意维修,因协商未果,该车在四平汇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停放两个多月,四平汇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收取田桐峰停车费480元、车辆维修预付款2000元。除机油箱底壳修理费外,其他车辆损失经四平市天诚信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评估,车辆损失为13417元,四平天诚信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收取鉴定费1000元。田桐峰委托律师诉讼,支付代理费3000元。因与中财险四平分公司就车辆损失赔付未协商一致,诉至法院,请求中财险四平分公司赔付以上损失共计共计20097元及本案诉讼费用。上述事实,有2014年5月26日田桐峰与中财险四平分公司签订保险合同机动车保险单、事故现场照片及维修机油箱底壳后车辆发动时照片、2015年2月10日四平汇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维修员赵磊出具收维修预付款收条、2014年10月13日毛成收拖车费800收条、四平汇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收停车费480元发票、吉林辅麟律师事务所律师收代理费3000元发票、四平市天诚信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评估报告及鉴定费1000元发票、田桐峰驾驶证、吉C939**号华泰升达菲越野车保险证和行车证及双方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田桐峰与中财险四平分公司签订的机动车保险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均合法有效,双方应依约履行。田桐峰投保的机动车,在保险期间行驶时,车辆自动熄火,下车后发现车辆机油箱底壳破损,造成机油泄漏。机油箱底壳经修理后,该车燃烧机油,因机油泄漏造成车辆其他损失,虽中财险四平分公司认为系人为扩大的损失,但其未提供田桐峰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证据,其抗辩理由本院不予支持。该损失经四平市天诚信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评估为13417元,中财险四平分公司应在机动车损失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付。原告支付的评估费1000元、停车费480元,属被保险人为查明保险标的损失程度及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损失所支出的必要、合理费用,应由中财险四平分公司承担。田桐峰请求的拖车费及维修机油箱底壳修理费,因其仅提供了毛成的收条及赵磊收修理预付款收条,未提供正规发票,且中财险四平分公司虽同意赔付,但对数额不予认可,故以上两项费用,待正式结算出具正规发票后,双方可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田桐峰可另行起诉。田桐峰请求中财险四平分公司赔付的律师代理费,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机动车损失保险限额内一次性赔付原告田桐峰保险金13417元;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赔付原告田桐峰鉴定费1000元、停车费480元;三、驳回原告田桐峰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2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市分公司负担224元,由原告田桐峰负担7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周晓光审判员 王俊杰审判员 杨 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泽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