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中法行初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许明法与广东省通信管理局撤销答复书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明法,广东省通信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行初字第77号原告:许明法,住广东省雷州市。被告:广东省通信管理局,住所地:广州市。法定代表人:古伟中,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张娜,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林川,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许明法因不服被告广东省通信管理局于2014年11月26日作出的答复书,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2月10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原告许明法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许明法负担。审 判 长 朱 琳代理审判员 姚 伟人民陪审员 陶茂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甘尚钊潘星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