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赛民初字第0100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呼和浩特市宏泰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与刘兰花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呼和浩特市宏泰热力有限责任公司,刘兰花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八十二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赛民初字第01006号原告呼和浩特市宏泰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赛罕区。组织结构代码69287449-6。法定代表人刘俊鹏,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飞,女,1980年1月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副总经理,现住呼和浩特市赛罕区。被告刘兰花,女,196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员,现住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本院于2015年3月2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呼和浩特市宏泰热力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刘兰花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王敏龙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呼和浩特市宏泰热力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刘飞、被告刘兰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呼和浩特市宏泰热力有限责任公司诉称: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展东路石油公司宿舍楼4单元202热用户刘兰花于2011年享受我公司供暖,居住面积为70.46平方米。原告一直积极履行相关权利义务,但被告拖欠采暖费不予交纳,至原告起诉之日,被告共计拖欠采暖费本金3111.60元,违约金3966.70元。2013年本金1555.80元、违约金3500.50元;2014年本金1555.80元、违约金466.70元;共计3966.70元。请求法院1、判令被告支付采暖费本金3111.60元,违约金3966.70元,共计7078.3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刘兰花辩称:我们从2000年入住以来一直由原告方供热,我们双方彼此都履行你供热,我交费的义务。我们每次都是未供热就积极把钱先交上,从未拖欠。不知是何因,一开始几年供热还能达到住户要求,但是近几年供热一年不如一年,这是导致供热费真正无法向对方交纳的真正起因。经审理查明:被告刘兰花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展东路石油公司宿舍楼4单元202户住户,被告从2013-2014年度及2014-2015年度共欠采暖费3111.60元,至原告起诉后被告一直未交采暖费。原告于2015年3月27日,向本院起诉,请求法院1、判令被告支付采暖费本金3111.60元,违约金3966.70元,共计7078.3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未向法庭提交证据。被告向法庭提交如下证据,照片11张。本院认为,原告为被告提供了供热服务,被告就应当交纳采暖费。被告辩称原告供热未达到标准,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原告请求被告支付违约金应当从起诉之日计算至今(每日按5‰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一百八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兰花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呼和浩特市宏泰热力有限责任公司采暖费3111.60元,违约金2054元(3111.60×132×5‰),共计5165.602元。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刘兰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四份,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敏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权一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