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建商初字第95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德市支行与高德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德市支行,高德春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建商初字第958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德市支行。诉讼代表人汪维明。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蒋秀慧、沈炳富。被告高德春。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德市支行与被告高德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8月7日向原告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诉讼费用人民币6569元。但原告未按期交纳,也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邓丽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童霞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