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棣商初字第57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无棣县新荣昌农牧专业合作社与李月海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棣县新荣昌农牧专业合作社,李月海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棣商初字第578号原告无棣县新荣昌农牧专业合作社。负责人刘九彩,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崔宝昌,该公司职工。被告李月海。本院在审理原告无棣县新荣昌农牧专业合作社与被告李月海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无棣县新荣昌农牧专业合作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4元,由原告无棣县新荣昌农牧专业合作社负担。审判员 杨安坤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宋 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