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乾民初字第0018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任某与卢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卢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乾民初字第00186号原告任某。委托代理人殷锋英,陕西奉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宋月英,陕西奉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卢某。原告任某与被告卢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任某及委托代理人殷锋英、宋月英,被告卢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任某诉称:原、被告2008年11月相识,2009年9月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关系逐渐冷淡、恶化,被告多次无故殴打原告,经常夜不归宿。2014年原告生病住院,被告不照顾,不给一分钱。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起诉法院,请求依法判处离婚,被告抚养孩子,原告承担抚养费,原告个人财产归原告,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被告借用原告父亲的钱,由被告偿还。被告承担诉讼费。被告卢某辩称:两人有感情基础,为了家庭、为了孩子,不同意离婚。为了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原告提供了如下证据:1、原被告结婚证,证明双方系合法夫妻。2、原被告之间往来短信打印件,证明被告在原告住院期间提出离婚,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且被告提出自己偿还借原告父亲的借款。3、原告在中医医院住院病历,证明原告患病。4、被告书写的借条,证明被告借原告父亲的款项。被告对上述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明目的不认可。本院对结婚证予以认定。根据双方当事人陈述一致的事实,本院对本案事实评判如下:原、被告2008年11月相识,后确立恋爱关系,2009年9月登记结婚,婚初双方关系尚可。2012年1月19日生育男孩取名卢某甲。双方在共同生活中因相互猜疑,产生争执,2014年12月24日原告因病住院,双方发生矛盾。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缺乏沟通与理解,但双方感情并未确已破裂。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任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300元,由任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王靖丽审判员 郑 琳审判员 刘影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