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苏中商终字第01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行与吴江市盛泽栋涛喷织厂、苏州涵誉纺织科技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行,吴江市盛泽栋涛喷织厂,苏州涵誉纺织科技有限公司,苏州巨源纤维科技有限公司,吴江新永联纺织有限公司,嘉兴市新永联纺织整理有限公司,张阅明,徐磊,张阅栋,郁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中商终字第0120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行,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高新8**号。诉讼代表人王振宇。委托代理人陈生,江苏剑桥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江市盛泽栋涛喷织厂,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民营开发区。诉讼代表人张阅栋,该厂负责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涵誉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平望镇复兴村。法定代表人钱树良,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巨源纤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桃源镇富乡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徐磊,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江新永联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东环路。法定代表人张阅明,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嘉兴市新永联纺织整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王江泾镇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吴全福,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阅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磊。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阅栋。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郁文。上诉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吴江支行)因与被上诉人吴江市盛泽栋涛喷织厂(以下简称栋涛喷织厂)、苏州涵誉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涵誉公司)、苏州巨源纤维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源公司)、吴江新永联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吴江新永联公司)、嘉兴市新永联纺织整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兴新永联公司)、张阅明、徐磊、张阅栋、郁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4)吴江商初字第196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8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现已审查终结。浦发银行吴江支行一审诉称:2014年3月14日,浦发银行吴江支行与栋涛喷织厂签订一份《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编号为89162014280131),约定栋涛喷织厂向浦发银行吴江支行借款5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4年3月14日起至2014年9月13日止,年利率7.84%,按季结息,结息日为每季末的20日,其余当事人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上述借款合同签订后,浦发银行吴江支行于2014年3月17日向栋涛喷织厂指定账户发放了贷款500万元。该笔贷款到期后,栋涛喷织厂未能按时足额归还贷款本息。浦发银行吴江支行书面催讨后栋涛喷织厂仍然拒绝归还,其余当事人作为保证人也未履行保证责任。故起诉请求判令:1、栋涛喷织厂归还借款本息4737573.88元(其中本金4592043.10元,截至2014年10月20日的利息为145530.78元),并自2014年10月21日起以上述金额为基数按年利率11.76%计算利息至法院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2、栋涛喷织厂赔偿浦发银行吴江支行律师费损失105351元;3、其余当事人对栋涛喷织厂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对方当事人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栋涛喷织厂因涉嫌骗取贷款罪,已被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于2015年6月15日立案侦查,而浦发银行吴江支行在本案中所诉请的款项在公安机关侦查范围内,故浦发银行吴江支行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驳回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上诉人浦发银行吴江支行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从原审法院引用的法条分析,依据98年规定第11条裁定驳回起诉必须同时具备两个前提,即“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和“有经济犯罪嫌疑”。立案决定书的存在仅表明“有经济犯罪嫌疑”,但并不意味着涉诉案件“不属经济纠纷案件”,原审法院未对本案是否属于经济纠纷案件进行分析和判断,显属不当。二、本案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如果合同成立本案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并不因某一当事人涉嫌刑事犯罪而改变其经济纠纷的属性。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假设栋涛喷织厂确实实施了骗取贷款的犯罪行为,则构成合同欺诈,受损害方有权请求法院变更或撤销。现浦发银行吴江支行提起本案诉讼主张权利,应视为已放弃撤销权,此种情形下,应认定借款合同有效,进而按照经济纠纷案件继续审理本案。三、构成骗取贷款罪的一个重要要件为给银行或者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有其他严重情节,本案中,无论栋涛喷织厂是否实施了骗取贷款的行为,其贷款金额始终保持在浦发银行吴江支行为其核准的授信额度内,浦发银行吴江支行也并不认为栋涛喷织厂的行为给其造成了重大损失,故所谓栋涛喷织厂涉嫌骗取贷款罪名最终很可能无法成立,此种情形下,原审法院应当中止审理,等待刑事案件最终结果出来后在作出进一步决定。综上,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发回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浦发银行吴江支行在本案诉请主张栋涛喷织厂归还的贷款,在公安机关就栋涛喷织厂涉嫌骗取贷款罪一案的侦查范围之内,故本案所涉的相应借款事实与栋涛喷织厂涉嫌的经济犯罪行为系基于同一法律事实,原审法院据此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俞水娟代理审判员  丁 兵代理审判员  高小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晓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