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莒民初字第32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王文洁与来永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文洁,来永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莒民初字第3222号原告:王文洁,女。被告:来永鹤,男。原告王文洁与被告来永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成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文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来永鹤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文洁诉称:2013年12月16日,被告从原告处借款50000元,并出具借据一张。该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拖付。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付还借款50000元及利息,庭审中原告放弃利息的请求;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来永鹤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16日,被告来永鹤向原告王文洁借款5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王文洁现金伍万元整(50000元)。被告在该借据上签名捺印,该借款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王文洁于2015年5月25日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处理。另,原告诉前申请冻结被告在莒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工资,2015年5月25日,本院作出(2015)莒民保字第30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告来永鹤在莒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工资,自2015年6月起每月1500元至50000元止,冻结期限为额满后一年。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借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借款人应按时履行付款义务。被告来永鹤向原告王文洁借款500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王文洁要求被告履行还款义务,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在庭审中自愿放弃利息的主张,是其权利的自由处分,本院予以准许。被告来永鹤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自动放弃举证和质证等诉讼权利,应当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来永鹤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王文洁偿还借款5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来永鹤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成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武传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