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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法民初字第0055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张伟,牟明密与易中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伟,牟明密,易中利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法民初字第00557号原告张伟,男,1985年9月20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板桥镇。原告牟明密,女,1987年3月23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彭元燕,重庆市永川区中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易中利,女,1963年5月8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伟、牟明密与被告易中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审理中二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伟、牟明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伟、牟明密负担。审 判 长  周文新人民陪审员  王晓霞人民陪审员  程高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龙丽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