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棣商初字第54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无棣县万泰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与山东无棣金润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棣县万泰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山东无棣金润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棣商初字第543号原告无棣县万泰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世朋,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李炳峰,山东正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无棣金润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山广春,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无棣县万泰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山东无棣金润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无棣县万泰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无棣县万泰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山东无棣金润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无棣县万泰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山东无棣金润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94元,财产保全申请费470元,由原告无棣县万泰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判员 高 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邱秀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