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县民初字第01655-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张学信、王平与湖南省邮电印务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学信,王平,湖南省邮电印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公司决议撤销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县民初字第01655-3号原告张学信。原告王平。两原告委托代理人袁啸、李蔡锋,湖南元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南省邮电印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黄花镇黄花村。法定代表人乔晋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曾俊、冯思羽,湖南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学信、王平诉被告湖南省邮电印务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学信、王平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学信、王平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学信、王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原告张学信、王平自愿负担。审 判 长 陈庆华人民陪审员 管 容人民陪审员 陈 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黄立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