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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杭拱民初字第261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湖墅支行与冯巍、余海滨管辖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湖墅支行,冯巍,余海滨,浙江清水湾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六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拱民初字第2610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湖墅支行。负责人:李震宇。委托代理人:王良、叶敏。被告:冯巍。被告:余海滨。第三人:浙江清水湾置业有限公司。诉讼代表人: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委托代理人:李冰冰、金琪琪,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湖墅支行与被告冯巍、余海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诉请对被告购买并办理了预抵押登记手续的商品房实现优先受偿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本院依法将涉案商品房出卖人浙江清水湾置业有限公司追加为第三人参加本案诉讼。另查,浙江清水湾置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受理前已进入破产程序,该破产案件由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理,涉案商品房属破产案件待处置资产的一部分。本案依法应由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管辖。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处理。审 判 长  于天麟人民陪审员  周 明人民陪审员  张 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赵佳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