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沁执字第29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张小源申请执行王灵霞为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小源,王灵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沁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沁执字第296号申请执行人张小源,男。被执行人王灵霞,女。张小源申请执行王灵霞为离婚纠纷一案,沁阳市人民法院(2007)沁民初字第69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灵霞未按民事判决书履行所确定的义务。本院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王灵霞仍未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王灵霞银行存款2000元。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好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董永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