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民一初字第0145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刘君兰与王玉芬、王多祥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君兰,王玉芬,王多祥,丁力华,王多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凤民一初字第01458号原告:刘君兰,女,1993年9月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凤台县。委托代理人:朱岩竹,安徽永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玉芬,女,1964年6月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毛集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被告:王多祥,男,1988年2月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告:丁力华,女,1941年2月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告:王多芹,女,1985年2月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毛集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原告刘君兰诉被告王玉芬、王多祥、丁力华、王多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满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君兰的委托代理人朱岩竹到庭参加诉讼。原告刘君兰,被告王玉芬、王多祥、丁力华、王多芹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刘君兰诉称:2015年3月17日,其与王瑞根签订借款协议,借给王瑞根165000元,用于资金周转。王瑞根与2015年4月份死亡,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王瑞根妻子王玉芬应承担偿还义务,王多祥、丁力华、王多芹作为法定继承人,应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为维护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王玉芬向其偿还借款本金165000元,利息6600元,合计171600元;2、王多祥、丁力华、王多芹在继承或者清理王瑞根遗产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王玉芬、王多祥、丁力华、王多芹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刘君兰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证据一、刘君兰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主体身份;证据二、借款协议,证明王瑞根从其处借款的事实;证据三、收条,证明王瑞根收到其借款150000元的事实;证据四、死亡证明,证明王瑞根于2015年4月19日在殡仪馆火化的事实;证据五、房屋登记表,证明王瑞根生前遗留房产一套。王玉芬、王多祥、丁力华、王多芹未向本院提交证据。对证据的质证与认定:王玉芬、王多祥、丁力华、王多芹未到庭,无法对刘君兰提供的证据一、二、三、五进行质证,本院经审查,认为刘君兰提供的上述证据,客观真实,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18日,王瑞根因承包工程需要周转资金,从刘君兰处借款150000元,并为刘君兰出具收条一份,即“今(收)到刘君兰,人民币(大写)壹拾伍万元整¥150000.00元,事由工程周转资金,具条人王瑞根,2014年4月18日”。2015年3月17日,王瑞根又从刘君兰处借款15000元,双方并签订借款协议一份,即“借款协议,债权人(以下称甲方):刘君兰,债务人(以下称乙方):王瑞根,乙方向甲方借款现就有关事项达成有关协议如下:一、乙方向甲方借款人民币16.5万元。注:壹拾陆万伍仟圆整。二、乙方向甲方借款用于:工程资金周转。三、乙方向甲方借款16.5万元,注:壹拾陆万伍仟圆整,双方协定月利率为2.4%,另乙方向甲方支付一定数额的业务咨询费。若超期未还借款在原有的利率上加1%。四、乙方向甲方借款使用期限为:2015年3月17日至2015年5月17日。五、担保条款:乙方将以房地产权证淮毛字第××号,位于毛集实验区中心社区中梁大道南侧,房屋户型:底上两层,实际面积194.72㎡作为抵押,如乙方未按时还款甲方有权变卖乙方的该套房产淮毛字第××号作为还款。六、以上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各执一份。七、此协议双方签字后生效。债权人甲方:刘君兰,债务人乙方:王瑞根,2015年3月17日”。同时查明,王玉芬与王瑞根系夫妻关系,丁力华系王瑞根母亲,王多祥、王多芹系王瑞根子女,该笔债务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现王瑞根已于2015年4月份因病去世。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依法应受到法律的保护。王瑞根向刘君兰借款165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现王瑞根已去世,因上述债务发生在王玉芬与王瑞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王玉芬应当依法履行还款义务。刘君兰主张利息6600元,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因刘君兰未能举证证明王多祥、丁力华、王多芹已继承王瑞根的遗产,故本院对刘君兰要求王多祥、丁力华、王多芹在继承王瑞根遗产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王玉芬、王多祥、丁力华、王多芹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案件审理,依法应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玉芬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刘君兰借款本金人民币165000元,利息人民币6600元,合计171600元;二、驳回原告刘君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32元,减半收取1866元,由被告王玉芬负担。诉讼保全费1378元由被告王玉芬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陈满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