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二初字第00446-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邱曾元与徐义军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二初字第00446-3号原告:邱曾元。委托代理人:王飞,安徽奇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义军。本院于2015年7月21日作出(2015)南民二初字第00446-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冻结被告徐义军的银行存款20万元等内容,现因对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原告邱曾元亦申请解除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徐义军的银行存款20万元的冻结。审判员 唐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郝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