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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二初字第00446-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邱曾元与徐义军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二初字第00446-3号原告:邱曾元。委托代理人:王飞,安徽奇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义军。本院于2015年7月21日作出(2015)南民二初字第00446-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冻结被告徐义军的银行存款20万元等内容,现因对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原告邱曾元亦申请解除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徐义军的银行存款20万元的冻结。审判员  唐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郝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