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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汉江中民执字第000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中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北鑫汇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汉江中民执字第00012号申请执行人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大道20号。法定代表人燕振义,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湖北鑫汇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仙桃市沔州大道8号。法定代表人晏桂华,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鑫汇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3月6日向被执行人湖北鑫汇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偿付义务,逾期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在执行中本院对被执行人湖北鑫汇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房产采取了查封措施,但所查封的房产均���定了抵押,无法拍卖变卖,且未发现其他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故对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法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鄂汉江中民二初字第02015号民事调解书中第一期600万元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余培为审 判 员  张志杰代理审判员  李龙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陶 理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合议庭笔录时间:2015年8月17日地点:执行局办公室合议庭成员:余培为(承办人)张志杰李龙辉书记员:陶理内容:评议湖北北鑫汇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执行案。承办人汇报案情: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汉江中民二初字第0201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3月6日向被执行人湖北鑫汇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湖北鑫汇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限期履行偿义务,但由于被执行人湖北鑫汇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财产本院已经采取查封措施,但所查封的房产均设定了抵押,暂时无法处置,且未发现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承办人意见:建议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张:既然查封的财产目前无法处置,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我同意承办人意见。李:同意二位意见。合议庭意见:终结(2014)鄂汉江中民二初字第02015号民事调解书中600万元的本次执行程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