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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赛民初字第0100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呼和浩特市宏泰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与张雷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呼和浩特市宏泰热力有限责任公司,张雷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八十二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赛民初字第01008号原告呼和浩特市宏泰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赛罕区。组织结构代码69287449-6。法定代表人刘俊鹏,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飞,女,1980年1月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副总经理,现住呼和浩特市赛罕区。被告张雷,男,1963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中国石油呼和浩特市销售分公司员工,现住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委托代理人张泽伟(与被告系父子关系),男,1985年4月2日出生,汉族,内蒙古高速公路路政支队路政员,现住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本院于2015年3月2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呼和浩特市宏泰热力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张雷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王敏龙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呼和浩特市宏泰热力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刘飞、被告张雷委托代理人张泽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呼和浩特市宏泰热力有限责任公司诉称: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展东路石油公司宿舍楼4单元203热用户张雷于2011年享受我公司供暖,居住面积为70.48平方米。原告一直积极履行相关权利义务,但被告拖欠采暖费不予交纳,至原告起诉之日,被告共计拖欠采暖费本金4734.90元,违约金10416.80元。2012年度本金1578元,违约金6390.90;2013年本金1578元、违约金3550.50元;2014年本金1578元、违约金473.40元。请求法院1、判令被告支付采暖费本金4734.90元,违约金10416.80元,共计15151.7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张雷辩称:从2012年不交采暖费的。我们让原告修理工去看看暖气,但修理工一直不去。管我们楼的负责人带着人去看过一次,但是看完后,结果也没给我们解决,冬天特冷的时候他们都是来催费,都不来跟我们协商怎么解决不热的问题,每次来就是要钱,我们不是不交,原告来应该和我们协商解决。经审理查明:被告张雷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展东路石油公司宿舍楼4单元203户住户,被告从2012-2013年度、2013-2014年度及2014-2015年度共欠采暖费4734.90元,至原告起诉后被告一直未交采暖费。原告于2015年3月27日,向本院起诉,请求法院1、判令被告支付采暖费本金4734.90元,违约金10416.80元,共计15151.7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未向法庭提交证据。被告向法庭提交如下证据:1、电费单;2、照片10张。本院认为,原告为被告提供了供热服务,被告应当交纳采暖费。被告对原告供热未达到标准,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原告请求被告支付违约金应当从起诉之日计算至今(每日按5‰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一百八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雷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呼和浩特市宏泰热力有限责任公司采暖费4734.90元,违约金3125元(4734.90×132×5‰),共计7860元。案件受理费89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张雷负担46元,由原告呼和浩特市宏泰热力有限责任公司负担4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四份,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敏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冀丽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