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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法民初字第0113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重庆鸿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市德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鸿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德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法民初字第01138号原告重庆鸿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双凤桥街道桃源大道247号附31号龙港·红树林22幢-2-12,组织机构代码55405128-0。法定代表人刘银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曾,重庆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重庆市德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德感正街339号,组织机构代码20355228-6。法定代表人陈德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曹照军,重庆宇广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鸿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市德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鸿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鸿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90元,减半收取595元,由原告重庆鸿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魏兴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何 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