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社行执字第0007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社旗县卫生局申请执行乔德玺卫生行政处罚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社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社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社旗县卫生局,乔德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社行执字第00074号申请执行人:社旗县卫生局。法定代表人:王国元,任局长。被申请执行人:乔德玺,女,住社旗县苗店镇老贺庄。社旗县卫生局申请执行乔德玺卫生行政处罚一案,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现因需等待被执行人有关财产情况的查询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生效。审判长 常安成审判员 郭 巍审判员 李 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常 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