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滁民一终字第0086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叶金梅与滁州百万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周国建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滁民一终字第0086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滁州百万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国建,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耿晓兵,安徽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叶金梅。委托代理人:况相农,安徽环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国建。上诉人滁州百万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13日作出的(2014)南民一初字第005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滁州百万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9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滁州百万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滁州百万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7930元,减半收取3965元,由上诉人滁州百万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夏 根审 判 员 张立涛代理审判员 张明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成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