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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滁民一终字第0086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叶金梅与滁州百万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周国建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滁民一终字第0086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滁州百万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国建,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耿晓兵,安徽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叶金梅。委托代理人:况相农,安徽环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国建。上诉人滁州百万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13日作出的(2014)南民一初字第005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滁州百万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9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滁州百万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滁州百万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7930元,减半收取3965元,由上诉人滁州百万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夏 根审 判 员  张立涛代理审判员  张明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成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