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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杨执字第235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上海荣臣博士蛙(集团)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市浦东新区高桥镇利民家电制冷维修部,上海荣臣博士蛙(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杨执字第2356号申请执行人上海市浦东新区高桥镇利民家电制冷维修部,经营场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桥镇春晖路XXX弄XXX号-XXX号内外门面30号房。经营者李金全,男,1972年1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昆山市。被执行人上海荣臣博士蛙(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法定代表人钟政用,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本院(2015)杨民二(商)初字第360号原告上海市浦东新区高桥镇利民家电制冷维修部诉被告上海荣臣博士蛙(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上海市浦东新区高桥镇利民家电制冷维修部要求被执行人上海荣臣博士蛙(集团)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82,724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上海荣臣博士蛙(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已被本院冻结,但无存款,名下房产存在有最高额抵押,且因他案被其他法院查封,本院已做轮候查封,我院函请首封法院,在处置房产后,我院当事人申请参与分配。另外法院已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实施了失信、黑名单、网上曝光、网上追查及限制高消费等措施。现在无法执行,向申请人释明后,申请人亦无执行线索,并书面同意本案延期执行。本院认为,生效的法律文书应当履行,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目前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人如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杨民二(商)初字第36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施文汇代理审判员  叶 斌代理审判员  沈富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鲁华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