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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碑执字第0051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西安秦风电器消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尚波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秦风电器消声设备有限公司,西安尚波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碑执字第00519号申请执行人西安秦风电器消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临潼区代王街办。法定代表人宋回宁,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西安尚波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东关正街66号大东门商住城上德苑西单元9层07号房。法定代表人尚琳。申请执行人西安秦风电器消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尚波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碑民一初字第010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或执行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碑执字第00519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申请人可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治峰审判员  查永谦审判员  胡跃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谢 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