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正民初字第0131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骆某会诉万某盆离婚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骆某会,万某盆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正民初字第01316号原告骆某会,女,出生于1977年6月29日,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正安县人。被告万某盆,男,生于1976年7月12日,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正安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骆某会与被告万某盆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骆某会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撤诉的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骆某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骆某会承担。审判员 李举辉二○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 � �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