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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正民初字第0131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骆某会诉万某盆离婚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骆某会,万某盆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正民初字第01316号原告骆某会,女,出生于1977年6月29日,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正安县人。被告万某盆,男,生于1976年7月12日,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正安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骆某会与被告万某盆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骆某会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撤诉的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骆某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骆某会承担。审判员 李举辉二○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     �     �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