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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碚法民初字第0570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王先彬与重庆市东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杜建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先彬,重庆市东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杜建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碚法民初字第05708号原告王先彬,男,1970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委托代理人罗晓,重庆市北碚区石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重庆市东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巫溪县马镇坝质量技术监督局三楼,组织机构代码68621045-8。法定代表人管珊宇,职务不详。被告杜建军,男,1991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先彬诉被告重庆市东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杜建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先彬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先彬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先彬撤回起诉。案���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诉讼保全费720元由原告王先彬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亚堃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夏 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