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民(商)初字第1332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张跃鹏与北京风华绝代广告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跃鹏,北京风华绝代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商)初字第13324号原告张跃鹏,男,1985年11月13日出生。被告北京风华绝代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刘家村53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跃鹏诉北京风华绝代广告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跃鹏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张跃鹏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跃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百三十三元,由原告张跃鹏负担一百二十三元(已交纳),其余一百一十元退还给原告张跃鹏。代理审判员 周艳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