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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鹿执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广西鹿寨渝农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莫静、何基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鹿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鹿执字第5号申请执行人广西鹿寨渝农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鹿寨县城南新区桂园路8号。法定代表人李兆军,行长。被执行人莫静。被执行人何基测。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鹿民二初字第32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广西鹿寨渝农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莫静、何基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且被执行人按照和解协议确定的内容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4)鹿民二初字第32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覃韦波审判员  王有才审判员  杨汉彪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韦秋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