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沁执字第34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尹竹清申请执行张亮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竹清,张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沁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沁执字第340号申请执行人尹竹清,女。被执行人张亮,男。尹竹清申请执行张亮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济源市人民法院(2008)济民一初字第118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张亮未按民事判决书履行所确定的义务。本院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张亮仍未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张亮银行存款4456元。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好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董永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