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虞民初字第157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张某与谷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虞民初字第1577号原告张某,女,1979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虞城县。委托代理人刘治国,河南福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谷某,男,1975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虞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谷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谷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对被告谷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祁中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郭雪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