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思民初字第20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郑周静与万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2031-1号原告郑周静,女,1962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委托代理人谢德美,福建皓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万辉,男,1969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原告郑周静与被告万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刘亚乐独任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判长林晞吟代理审判员刘亚乐人民陪审员范国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吕宁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