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城法刑初字第68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徐某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
案由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佛城法刑初字第688号公诉机关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某,男,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湖南省长沙市宁乡县,公民身份号码×××2615。2015年4月13日因本案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5月19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佛禅检刑诉(2015)7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犯买卖国家机关印章罪,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年8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德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起,被告人徐某通过佛山市禅城区深村、田心村、绿景村等地粘贴“办证刻章”宣传广告,与上家协作为他人制作各类假证,并在假证上加盖假公章牟利,每张证件获利人民币30至50元,共获利约人民币300元。2015年4月13日15时许,民警在佛山市禅城区岭南大道与绿景路交界处附近抓获被告人徐某,后在其位于佛山市禅城区深村田心村东街某号房的住处查获其购买的“佛山市禅城区张槎镇街道人口与计划生育办公室业务章(2)”一枚、“佛山市禅城区民政局婚姻登记专用章”一枚、“佛山市公安局城南派出所户口专用章”一枚、“佛山市禅城区石湾街道综治信访维稳办公室”章一枚以及各式空白证件一批、广告贴纸一批。经核实,“佛山市禅城区张槎镇街道人口与计划生育办公室业务章(2)”已于2010年1月1日停止使用,“佛山市禅城区民政局婚姻登记专用章”已于2013年9月6日交缴给佛山市禅城区事业登记管理局封存。经鉴定,“佛山市公安局城南派出所户口专用”章、“佛山市禅城区石湾街道综治信访维稳办公室”章均属伪造的印章。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彭某的证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佛山市禅城区张槎镇街道人口与计划生育局出具的证明及专用章图样、佛山市禅城婚姻登记处的复函,印章检验鉴定书,视频资料,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被告人徐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买卖伪造的国家机关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买卖国家机关印章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徐某犯买卖国家机关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13日起至2016年2月12日止。)二、对扣押的伪造的“佛山市禅城区张槎镇街道人口与计划生育办公室业务章(2)”一枚、“佛山市禅城区民政局婚姻登记专用章”一枚、“佛山市公安局城南派出所户口专用章”一枚、“佛山市禅城区石湾街道综治信访维稳办公室”章一枚以及伪造的空白结婚证、离婚证、毕业证、计生证予以没收,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予以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高春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婷婷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