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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302执15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302执155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金双民初字第3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某某现下落不明,其可供执行的财产无法查明,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王某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金双民初字第3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袁 驰审判员 董开荣审判员 陈 凯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