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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涞民初字第68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原告涞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XXX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涞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涞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涞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XXX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涞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涞民初字第687号原告涞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王涛职务理事长住所地涞水县涞阳路52号被告XXX,男,1958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涞水县娄村乡同心街31号,农民。身份证号码:132429195802192410。本院在审理原告涞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XXX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涞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涞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涞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99元,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穆俊峰审 判 员  翟爱红代理审判员  苏建东二0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朝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