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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沁执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郎仁旺申请执行黄明明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郎仁旺,黄明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沁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沁执字第67��申请执行人郎仁旺,男。被执行人黄明明,男。郎仁旺申请执行黄明明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沁阳市人民法院(2011)沁民初字第61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黄明明未按民事判决书履行所确定的义务。本院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黄明明仍未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黄明明银行存款12360元。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好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董永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