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驿执字第102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宏志与被申请执行人驻马店市衡达公路测试科研咨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驿执字第1026号申请人王宏志,男,1954年12月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驻马店市衡达公路测试科研咨询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驿民初字第311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驻马店市衡达公路测试科研咨询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驻马店市衡达公路测试科研咨询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驻马店市衡达公路测试科研咨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762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姜树华审判员 王录坡审判员 刘春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罗艳超 来源: